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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法律究竟能不能管住婚外恋?这一问题引深思
2025-10-05 09:14:44 点击量:

婚外恋法律调整_婚外恋法律规制_婚外情合法吗

“婚外情”的法律规制之浅见 “婚外情”是一种持续存在的社会状况,其历史非常久远,范围十分广泛,如今已无从得知最初是谁开创了这种行为,但中国从奴隶制时期到封建制时期所实行的一夫多妻婚姻制度,实际上是“婚外情”的一种变体,其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已婚男性与配偶以外的女性建立感情或发生性接触,只是当时的社会规范以及法律对此持默许态度。目前我们不清楚世界上有多少人存在过或者正在经历婚外情婚姻调查-法律究竟能不能管住婚外恋?这一问题引深思,从普通人之间的婚外情,到徐子摩和陆小曼之间的婚外情,再到克林顿和莱温斯基之间的婚外情;从相同种族、民族、地域的男女之间的婚外情,到不同种族、民族、国家的男女之间的婚外情,都在表明这个数量非常可观。此外,“婚外情”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哲学家借助深刻的话语、文艺工作者运用形象的表达、普通人采用日常的语言等,来传递对“婚外情”的肯定或否定看法,这些行为构成互动,进而引导我们思考“婚外情”产生的缘由及其带来的好处和坏处。当前我国《婚姻法》经过修订,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立法者从法律条文中所透露出的对于婚外情问题的立场,毕竟法治社会或推崇法治的社会,是通过法律手段实施社会管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关键作用,法律的立场会左右人们的日常活动,我国也同样遵循这一规律。婚姻法在众多法律中,最为贴近民众的日常活动,直接牵涉到个人终生的权益,因此,“婚外情”是否由法律进行约束和管理,已经变成社会各阶层高度关注的核心议题。倘若“婚外情”遭到法律明令禁止,那么参与此类行为的人就会触犯法规;要是法律上对此不加限制,那么他们在法律层面将不受责难,不会受到法律界的非议。这会是一个截然不同的结局,也表明了本质的不同。所以,审视并思考法规对“婚外恋”的规范问题,具有现实价值。接下来,我们简要了解一下海外在“婚外恋”法律规制方面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海外地区针对“婚外情”制定的法规称作“通奸法”,这种法规起源于欧洲大陆的中世纪时期肇庆婚姻调查的费用,是那个时代严厉刑罚的突出表现,除了极少数因宗教冲突而存在的国家,如今这种法律已被社会普遍摒弃。可以说,依靠法律手段来约束“婚外情”的现象,只是非常罕见的特例。那些依靠法规来惩戒“婚外情”的政权(比如伊朗),其条文的实际施行程度,有待商榷。比如,以下事例就揭示了这一点。1997年8月,伊朗布坎地区某个村落的一位女性,因涉嫌“婚外情”而被拘捕,随即依照当地司法程序被判处极刑。当天,她被挖了深及胸膛的坑,随后遭到石块猛击致死。此事激起了邻近村落乡亲们的激烈反对,那名女性最终在被伤害致死前得以脱险。紧接着,这一情况迅速扩散至坎地各城镇乡村,招致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声讨。确实,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社会对个体生命的重视,那位女性得以脱险,彰显了人道精神,不过也揭示了依法惩处婚外情之举深得民心,而部分教徒对婚外情却能容忍,这一点从他们反对处死违背教规的婚外女性行为中可见一斑。回顾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外恋”的态度。现行《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其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同时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并将计划生育作为重要内容,由此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项措施消除了婚姻家庭方面遗留的陈规陋习和过时观念,加强了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体系,并处理了许多婚姻家庭矛盾,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利,推动了社会主义的物质和精神发展。这项法律没有对“婚外情”行为设定禁止条款,导致一些“婚外情”情况一直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早先时候,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也未曾对“婚外恋”作出明确界定。随着社会经济逐步发展,民众的婚姻看法以及道德认知产生了根本性转变,诸多新情况由此浮现,诸如无效婚姻情形、非婚生子女事宜等,均需加以规范,然而现行《婚姻法》对此类新情况的规范或存在疏漏,或显得力不从心,这就促使人们必须修订旧法,推行新法成为必然。新法对于“婚外恋”应持何种立场,即法律是否需要干预“婚外恋”,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婚外恋”属于道德范畴的议题。婚姻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形成的结合,它不仅具备繁衍后代的生物作用和组成家庭的社会作用,还是人们排解内心孤单、寻求情感寄托、实现完美性爱的理想环境。婚姻需要以情爱作为根基,这个观点已是社会普遍认同的。英国知名的心理学家蔼理士就认为:婚姻不应仅限于性爱的融洽,更应当是持续发展的多维度情感平衡,以及志趣相投的伴侣关系。可以说,正是借助情感的交融、性爱的和谐、性格的契合,才能将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的状态完美展现出来,这就是所谓的爱情。婚姻若以爱情为根基,方能称得上幸福美满,亦能长久维系;唯有那些始于爱情且不断滋养爱情的结合,才算是合乎情理的;这种现象早已是既定事实,同时也是众人所向往的理想状态。当代社会里,人们越来越关注婚姻关系的情感深度,对它的要求也不断提升,不过希望伴侣对自己专一可靠,始终是毋庸置疑的根本条件,毕竟这是真挚感情形成的基础,也是这份感情所规定的道德要求和责任担当。有些人觉得夫妻彼此忠诚是法律层面的责任,“婚外情”就违反了这项责任。然而,忠诚就一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吗?法律强制规定婚姻关系中的伴侣必须保持专一,这种规定真的有实际意义吗?至少在两种情况下婚外情合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完全不考虑任何特殊情况,毫无条件地要求另一半绝对忠诚。假设其中一方丧失了性功能,或者存在暴力倾向的心理疾病,依然强迫对方坚守忠诚,这完全是在漠视另一方的基本人权,由此产生的所谓“忠诚”,我们能称得上是合乎道德的吗?显然不能,这已经违背了公正的道德原则。如果婚姻里完全没有感情,却因为各种缘由维持着表面的结合,这种情形下坚守忠诚责任,婚姻合乎道德吗?当然不,这种婚姻既是情感消逝的象征,也是心灵禁锢的场所。倘若法律在类似情形下,依然将忠诚视为必须遵守的规则,那只能称法律存在缺陷。再者,借爱情的名义,强迫伴侣绝对忠诚。生命非常宝贵,爱情更为重要,为了追求真挚的感情,人们甚至可以不顾生死,忠诚更是理所当然。但是,这种忠诚是人类天性中自然流露的表现,是高尚爱情的象征,它并非通过道德教化或法律强制就能实现。换句话说,没有爱情的伴侣,法律无法强迫他们彼此忠诚。既然如此,法律要求夫妻忠诚的合理性何在?“忠诚责任”是否应由法律明确界定尚无定论,以此违反配偶间忠诚责任的行为“婚外恋”能否接受法律规制也存在争议。先探讨“婚外恋”的道德层面。鉴于“婚外恋”常涉及个人隐私,不宜援引具体生活案例来论证其是否合乎道德规范。有关“婚外情”的文艺著作屡见不鲜,尽管它们属于杜撰,然而终究是现实场景在文学领域的映照,而且所揭示的内容是鲜活的,时常能触动我们精神层面的感应,促使我们道德认知以及价值取向的稳固或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