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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案件中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通常会经历多次“身份”变化。
一是自然证据。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始状态的证据载体就形成了。例如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以欺骗手段实施的腐败案件,通常包括伪造、变造的文件、凭证、合同等资料、单位原始凭证、支出和转账凭证、知情人和经办人的记忆等,其中包含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信息。在这些证据载体中并且通常是隐藏的。这意味着只有了解公务犯罪的特征和模式,才能有效识别潜在的证据载体。
二是证据材料。监察机关发现证据载体并收卷,由此形成的证据材料即可正式进入诉讼程序。自然证据能否被监管机关发现、提取、固定和保存,取决于调查取证的理念、技术和方法等因素。例如,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实施腐败行为后,相关自然证据已经出现,但并非全部都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有些自然证据可能过于隐秘,或者调查调查存在疏忽,导致相关证据载体未被纳入调查。看法。因此,通过掌握调查取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我们可以依法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防止关键证据收集不到或不依法收集。
三是诉讼证据。证据材料需要经过证据规则的检验,才能成为指控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东莞侦探社,才能作为诉讼证据进入审判证据调查程序。例如,在职业犯罪案件中,调查收集固定文件、凭证、合同、会计鉴定等物证,以及内部人员、经办人员证言等口头证据。只有与待证明事实相关、具有法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的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的标准应当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案件依据。一旦出现非法取证、不规范取证等问题,部分证据材料就会失去证据能力。这种证据衰减或证据丢失是可疑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为避免调查取证“白费力气”,监管机构需要强化证据能力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集证据,减少不必要的证据丢失和证据纠纷,减少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犯罪。
四是最终决定的依据。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经调查发现诉讼证据存在莫名矛盾,或者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因缺乏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调查人供述反复变化、无法得到其他证据佐证、与案件收集的客观证据相矛盾,或者证言出现“一对一”僵局,无法认定真实性,案件无法结案。基础。法律和相关法规确定了相关的证据接纳和排除规则,不仅可以为法院审查和判断证据提供指导,也可以为监管机构审查证据提供参考。
这些静态证据概念包含动态诉讼过程。首先,自然证据是在犯罪发生后立即产生的。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调查程序后,自然证据将由调查收集、固定,转化为证据材料。其次,各种证据材料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具有证据能力后,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并进行审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必须对案件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最后,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后东莞婚姻调查出轨-诉讼证据的四种身份,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审理,接受证明性诉讼证据,并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实现案件事实的依据。将诉讼证据转化为结案依据。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监督证据原则与方法精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