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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探调查事务所-证据保存-预览
2024-11-29 11:01:03 点击量:

证据保存-预览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或者调查证据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当事人的请求,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保全。

一、主要内容

证据保全 对于证据保全概念的理解,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可称为“固定与储存说”。例如,有学者认为:“证据保全是指证据的固定、保存,是指将证据以一定的形式固定并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员或律师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证据保全、固定、证据保全的法律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维持其证明作用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种观点是“决定论”。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采取一定措施确定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制度。”

第三种观点是“预调查论”。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在法庭调查前为调查、保护证据所采取的措施。”证据调查程序以确保调查的结论。”

“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拟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因担心证据丢失或者日后难以使用,或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查而予以保全。”

第四种观点是“可拓论”。认为“证据保全是证据的预调查行为,是法庭调查的延伸,是调查证据的固定和保全”。

基础主义:

“决定论”、“初调查论”、“延伸论”都强调权威的权力,这是我国强权威主义的法律体现,应该被抛弃,而代之以民权基础主义。所谓民权基础主义,就是确立民法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以民法作为宪法以外其他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具体来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的设计,就是尽可能多地承载社会主体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而引入尽可能少的公共权利,使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至于被剥夺。尽可能依赖公共权利并保持相对独特。私法风格;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应允许存在适当的私人补救措施。证据保全应当是为当事人设立的私人救济措施,是否启动该措施的选择权应交还给当事人。同时,这一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需求,以方便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

证据保全是当事人基于民事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在适当时候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至法律机构,以维持证明力的活动。

二、正文介绍 1 两种观点

关于证据保全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公证机构;二是它也是证据保全的主体之一。就我国民事诉讼法而言,广义而言,所谓保全程序应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证据保全公证与证据保全公证有什么区别?法院的证据保全? 公证机构和法院的机关性质不同,公证活动属于非诉讼性质,而法院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公证机构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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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种形式

首先,准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提起诉讼前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证据保全;

其次,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东莞婚外情公司,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诉讼外证据保全,即公证机构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保全措施固定、保全证据。不难理解,在强调法院依据职权行使公权为主的强权威主义主导下,证据保全和公证充其量只是补充。因为公证不具备强制执行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能力,但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权基础主义,证据保全和公证可以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的主动保全可以按照职权予以补充。

3个原因

证据保全公证作为该制度首选的原因是:

首先,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其次,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公证保全比其他制度更可行、成本更低。

第三,从接近客观事实的可能性来看,公证保全在时间上远离事实,有时甚至是在事件发生时,能够更好地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第四,公证人对证据保全的干预,从立场上看更容易保持独立客观,公证人比其他人更少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三、法律依据

证据保全公证机构不能像法院一样依据职权主动开展证据保全活动。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和受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认为这应该是当事人的公民权利。当事人启动证据保全程序,必须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正当的权利。此时,公证机构利用法律赋予的职能,为申请人提供公证保全服务。这不是权利,而是义务。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您将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证据公证宜实行申请人权利主义。以公证员可以到达的空间为例,公证员只能到达: A. 申请人所属的空间; B. 公共空间; C、如果是第三人 三人所属的空间必须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换句话说,公证人必须申请进入申请人有权进入的任何空间。收集证据的方法有一些,比如秘密录音。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申请人的私人行为应当是允许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如果将公证活动视为公共行为,则公证受理就缺乏法律效力。例如,在保存证据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对某些物品加盖封条以使其稳定。有人认为公证处行使查封权。 ,将公证处告上法庭。事实上,公证处无权行使查封权。贴印章只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这一现象说明,公证活动与法院诉讼活动确实不同,需要仔细区分。

4. 问题研究 1. 演员和公证人

公证员在证据保全活动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例如侦探调查事务所-证据保存-预览,某房屋的主人因租客未能在期限内腾出房屋,清点租客的物品,并将其搬到其他地方,因此想要强行打开房屋的门。对此,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应亲自开门,清点物品,列清单,拍照或录像,清点后为物品加盖封条,甚至负责保管物品以供以后转移。原因是,既然是公证活动,那么公证员就应该是保全活动的主导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无权开门,也不应清点物品证据调查概念,也不应负责物品的保管。公证员的职责仅限于监督,以确保库存盘点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公证人应该继续做公证人,而不是成为加害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主人有权收回房屋,而开门收回房屋的必要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然而,公证人缺乏采取行动的法律依据。公证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公证员在保存过程中应该有所作为,不有所作为。例如,始终坚持在清查现场,做好现场记录,指挥保存活动有序进行,对保存目标及时拍照,及时采取固定措施等。 3.证据保全和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 重要组成部分

除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现场条件、行为过程等常见的证据保全与公证外,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不动产证据等新型证据保全与公证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应运而生。而且,证据保全公证在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成为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新婚夫妇孙先生和赵女士去婚纱摄影工作室拍摄婚纱照后,摄影工作室未经孙先生和赵女士同意,将他们的照片展示在橱窗里以吸引顾客。小夫妻得知后,要求摄影工作室停止侵犯其肖像权,但对方负责人拒绝了。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摄影工作室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摄影工作室得知孙某的诉讼后,悄悄撤下了他们的结婚照,换成了风景照。在法庭上,被告否认使用了孙夫妇的结婚照,孙夫妇最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在本案中,孙某夫妇因忽视关键证据而败诉。还有一个案例,2004年3月,一位姓袁的果农从化肥经销商处购买了150公斤果树专用复合肥,并按照说明撒入果园。同年7月,果园内施肥的100多棵苹果、杏树的树干开始漏油,根部逐渐腐烂死亡。为了讨回公道,袁某到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受理案件后,派人到现场清点拍照,准备现场笔录,对日后可能丢失的受损果树进行取样封存证据,并出具公证书证据保全证明书。据此,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化肥经销处赔偿袁某各项损失6万元。本案中,袁某及时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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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文范例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件。

文档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

申请人:

申请人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向你们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证据即将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我们申请证据保全。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请求陈述如下:

事实和原因:...

请求目的:...

真挚地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阐明:

1、表明案件已受理并立案;

2.事实和理由:说明证据需要紧急保存的原因,如部分证据可能损坏、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证人年老、重病、即将死亡或已在国外留学、定居等, ETC。

3.必须明确请求的目的,即申请人如何要求保存以及采取的保存措施。您可以要求拍摄照片、视频、图纸、制作模型、记录证人证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