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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也就是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此次所发布的案例是针对当下涉家暴案件的实际状况情形,重点着重展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层面、证据认定方面以及处置措施等诸多方面的思路想法,主要具备有以下几个几方面特点要点:
一是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不管这个行为发生在家内还是家外,只要存在施暴的情况那便是违法的行为,不会因为加害行为加上了“家庭”这两个字,就被排除在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外。与此同时,并非只有殴打等身体暴力才属于家庭暴力,类似于牟某虐待案里持续采用凌辱、贬损他人人格等手段的情况,又像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自残威胁行为等等,这些都构成了家庭暴力范畴内的精神暴力。
首先,着重指出要妥善把控家庭暴力案件展现出的特性,接着提出要全方位判定认定证据,最后表明在必要的情形下,能够准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给予援助 。
在任某强奸、猥亵儿童的案件当中,围绕着受害人的陈述来组构证据链条,于排除掉指证、诱证、诬告以及陷害可能的情形下,对未成年人所陈述当中存在的唯有亲身经历才无法知晓的细节给予认定,在张某强奸案件里,准许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去提供跨学科的知识,为法庭能够精确明晰被告人跟被害人的心理与行为给予助力,于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中,改正了“为何不早报案”这种带有苛责性质的追问,展现出司法对于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以及专业判断。
其三是将关注点着重停留在那些遭受侵害的家庭成员里头,针对其中像是未成年人这类具备特殊性质的群体来开展司法层面的保护举措,切实通过行动去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原则。
在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之中,再次重申了暴力管教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于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里面,司法机关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容易致使未成年子女对于家庭暴力形成一种错误的认知,并且还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者心理模仿的情况,从而支持变更抚养权,用来阻断暴力代际传递;在许某诉郑某离婚案时,肯定了家务劳动所具有的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为长期承担家庭义务进而牺牲掉的职业发展机会,给予受到暴力家庭的妇女双重保障。
本批发布的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揭阳靠谱私家侦探公司-以自残自杀相威胁属于家暴!最高法发布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保护受害者权益,彰显出了人民法院的决心,那就是坚决保障妇女权益、儿童权益,同时也彰显出了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
案例1:牟某虐待案
若持续运用凌辱以及贬损人格等办法,针对家庭成员予以精神上的摧残还有折磨,并且情节恶劣的,那么应当以虐待罪来论处 。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牟某和化名陈某的女子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开始,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共同居住,之后又陆续在牟某家中以及陈某家中居住,一直到2019年10月,2019年1月至2月期间,牟某、陈某先后前往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
从2019年1月开始,牟某因为纠结陈某以前的性经历,心里产生不满,多次去追问陈某性经历的细节,还和陈某发生了争吵,以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状态对陈某进行辱骂,还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途径来换取自己心理平衡这类过激的言词。在同年6月13日,陈某在和牟某争吵之后割腕进行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又在和牟某争吵之后吞食药物,医院经过洗胃等救治措施之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2019年10月9日中午时分,陈某于牟某家中,再度与牟某产生争执,并且遭受了牟某的秽语诋辱。当日15时17分左右,陈某独自一人离开外出,而后落脚于某宾馆内。且于17时40分前后通过网络购买药品,服下药物意图自尽,被发觉之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过救治最终无效离世。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的裁判给出这样的认定,牟某虐待处于跟他一同生活状态的同居女友,情节相当恶劣,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他的这种行为已然构成虐待罪。牟某跟陈某存在共同居住等行为,这些行为构建起了实质上属于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之间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当被认定为虐待罪范畴内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契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就辱骂的言语具体内容来说,针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还有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方面,牟某针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然构成虐待罪里的虐待行为,而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陈某的精神状态持续恶化,且不断出现极端行为进而最终自杀,在这一进程里,牟某反复施行高频次且长时间以及具持续性的辱骂行为,此行为乃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且持续强化、拔高该风险的决定性原因,进而与陈某自杀身亡此一危害后果具备刑法范畴内的因果关系,对此综合考量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还有其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依规为之量刑,综上所述,判定牟某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案例2:张某强奸案
在发生性关系时,若被害人并无明显的反抗行为,那么就应当充分地考虑到家暴的情境,进而准确地认定是否违背了被害人本人的意志,而在有必要的时候便可以去听取专业人员的相关意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期间,有个化名吴小某的女孩子,当时她17岁,来到了某市,和她的母亲,还有继父张某等一些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吴小某从母亲那里知道了相关情况,并且亲眼看到了张某针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022年10月5日晚上,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节点,吴小某的母亲,因为和张某产生了激烈的争吵,从而内心恐惧不敢回家,在这个时间段里,张某告知吴小某自己曾经因为故意杀人而被判处刑罚。到了22时左右,两人之间发生了性关系情感心理咨询,就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当中,张某使用手机进行视频录制。在这之后,吴小某发送微信向自己的母亲寻求救援,其母亲于是选择报警。张某试图逃跑但是没有成功,最终在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给抓获了。
在案件审理的进程当中,针对涉案性行为是不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申请在未成年人心理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就案涉视频里被害人的行为出具分析报告,法院许可了该申请,并且通知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到庭进行质证。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经法院认定,吴小某因对张某出于惧怕之心,这惧怕源于其知晓张某曾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刑,且张某还多次对吴小某母亲实施家暴行为,所以,吴小某在被性侵之时未进行反抗,这种情况具备合理性,是契合家暴情境之下被害人心理以及生理特征的。有专门知识之人所出具的分析报告,以及其出庭之时发表的意见,专业性非常强,说理清晰且合乎逻辑,和在案其他证据并不存在矛盾,能够当作证据来使用。综上所述,张某运用精神控制等手段致使吴小某不敢反抗,进而与吴小某发生性关系,此行为已然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3:许某某故意杀人案
应依据家暴呈现出的特点,针对施暴者的行为准确判定性质,还要明白受暴者延迟进行控告具有的合理性 。
【基本案情】
许某某跟那化名刘某甲的女子存在同居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5月9日中午时分,两人因感情方面的纠葛,在刘某甲所经营的养生馆里发生了争执,在争执期间,许某某口出狂言声称要将刘某甲杀害,还拿起水果刀朝着刘某甲的左胸部捅刺了一刀,致使刘某甲受了轻伤一级,之后许某某又想要捅刺自己,当时在场的刘某甲妹妹刘某乙看到这种情况,立马抱住许某某并且夺下了许某某手中的水果刀,而后刘某甲被送去医院进行治疗,事情结束后双方就分手了。同年8月,许某某又一次来到刘某甲所经营的养生馆,看到店内有一男子在,便声称要让刘某甲日子不好过,刘某甲由此心生恐惧,进而就之前被许某某捅刺的事情进行了报警,事情发生后,许某某给付了刘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从而取得了刘某甲的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的裁判给出这样的认定,许某某怀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他的这般行为已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此罪名。之后,许某某开展了着手实行犯罪的相关行为,只是因为意志以外所存在的原因,最终没有达成犯罪目的,这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并且,许某某在当庭的时候表示认罪认罚,在案发之后支付了相关该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还取得了被害人方面的谅解。基于这些情况,能够对许某某进行减轻处罚操作。综合以上这些方面考量,依据故意杀人罪揭阳老公外遇调查公司,法庭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4: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若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存有非亲身经历就无法知晓的细节,且将指证、诱证、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排除在外的,通常是应当被采信的。
【基本案情】
任某从2021年前后开始,和化名王小某(女子,2012年出生)的母亲王某共同居住生活,到了2024年5月,王小某跟自己的舅母讲了自己被任某猥亵、强奸这样的事,而后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报了案。
在2024年5月19日的时候,王小某先后有过两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情况,在这两次询问中,陈述了遭受性侵害的那种具体的过程究竟如何,包括其中的那些细节是什么。到了2024年7月2日,王小某的母亲王某和王小某进行了谈话之后,就此王小某接受了侦查机关的第三次询问,在这第三次询问里否认被任某性侵害,还声称自己之前是在撒谎,说其撒谎的缘由是想要让任某和其母分开。而任某呢,始终都是否认有猥亵及强奸王小某这种行为的。王小某舅舅、舅母、姥姥等证人所给出的证言能够证明,王小某曾经已然讲述过其被任某猥亵与强奸这件事;任某与王小某的手机以及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存在着明显不正常的内容以及隐私照片。
经调查发现,王小某第三次摒弃前两次所做的陈述,其缘由是王某为了持续维持重组后的家庭,从而基于这样的目的,对王小某做出了不恰当的干涉后造成的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判定,王小某在其第一次陈述里,有关任某对其实施的强奸行为的描述内容,跟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契合,并且还详细讲述了案发时的过程,以及只有亲身经历才可能知道的细节,能够排除被指证、被诱证的可能性。同时,王小某在第二次陈述中针对任某对其猥亵行为的描述内容之情况,与他的年龄、智力情况也是相符的,同样详细说了案发的过程,还有非亲身经历就不可能知晓的细节,也能够排除出现指证、诱证这样的可能。经过查证,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两次陈述,推究其原因,是王某出于要维系重组家庭这样的目的,进而对王小某实施了不当干预才造成的,所以据此对王小某前两次陈述予以采信,而对其第三次陈述则不予采信。任某清楚知道王小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任某多次对王小某实施奸淫行为,同时任某还多次对王小某进行猥亵,任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任某的这种行为也构成猥亵儿童罪。任某一个人犯下了数种罪行,对于任某应当进行数罪并罚。任某与王小某以及王小某的母亲共同生活了好多年,任某与王小某具有共同生活的关系,并且任某在事实上对王小某负有照护的职责,所以任某应被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任某对王小某进行了多次强奸,这种情况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按照法律规定应加重对任某的处罚;任某多次对王小某进行猥亵,依据法律规定也应加重对任某的处罚。综上所述,任某犯下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犯下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在宣判完毕之后,二审法院针对被害人监护人展开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以此来避免监护失职这种情况再次出现 。
案例5: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
【基本案情】
女的鲁某和男的邓某二者存在夫妻关系,那是在2008年时成就了婚缘,婚后有了一个孩子叫邓小某。这二人老是因为家里头的琐碎事情生出矛盾来,夫妻之间感情变得不和睦了。在2024年10月的时候,双方出现了争执状况后,邓某就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以自我伤害来进行威胁,鲁某在阻拦邓某自我伤害的过程当中被邓某给推倒在地上从而受伤了。鲁某于是就报警去寻求帮助,辖区的派出所帮着鲁某通过线上的方式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并且上传了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借助“数字重庆”平台予以审查,经审查认定鲁某遭受了家庭暴力,于是在20分钟之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禁止邓某对鲁某去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进而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
【裁判结果及做法】
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定,邓某虽没有直接针对鲁某施行殴打、残害等这样子的对身体造成暴力方面的行为,然而,其拿着刀进行自残的这种行为致使鲁某产生出紧张恐惧的情绪,如此,便构成了家庭暴力范畴当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该保护令送达给邓某,同时告知邓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后续行为会有的后果,还向邓某所属的派出所、社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对邓某的此种行为予以重点关注。依据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针对邓某实施常态化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针对邓某开展谈话、劝诫,促使邓某遵守保护令,妇联针对鲁某和邓某展开案件回访以及心理疏导。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通知邓小某所在学校重点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以及学习进度。随后,法院依照常态风险评估机制,联合公安、妇联、基层组织以及教育部门对该案予以综合研判。在经过研判后,认为鲁某仍存在遭受家暴的隐患,于是基层组织加强了对邓某的定期走访。之后在走访过程中发觉,邓某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确有暴力行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且予以训诫;依照鲁某的申请,民政部门向鲁某以及其儿子提供了庇护场所。邓某经过法院训诫之后表示接受处罚,同意和鲁某进行调解离婚。
案例6: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李某,此人为女性,与庞某,该人为男性呀,原本是夫妻关系呢,在离婚之后,女儿庞小某呢,是生于2013年的,之后随庞某一同生活啦。庞某对于女儿时常会有责骂这行为,甚至还会有体罚的情况出现哟。在2023年3月的时候呢,庞某用拖鞋去抽打女儿的嘴巴部位呀,结果致使面部出现出血状况呢,李某陪着女儿去报了警哦。到了2024年9月呀,庞某又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一些部位呢,李某又一次陪着女儿去报警并且验伤啦,经过诊断呀,庞小某左上肢、左大腿、臀部好多处地方都存在瘀伤呢。在民警进行询问的期间呀,庞小某表示自己一直以来都是被父亲庞某打的呀,内心想要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哟。不久之后,李某察觉到女儿情绪呈现萎靡不振的状态,而且夜间出现失眠的情况,于是就带着女儿去进行心理咨询。经过前往区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又去了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庞小某被诊断成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庞某自己讲述,其具备喝酒的习惯,除了前面提到的两次报警那种情形之外,其平常存在着对女儿进行体罚式教育的行为。在2024年11月的时候,李某代表庞小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庞某针对庞小某做出的打骂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所以依法裁定禁止庞某对庞小某实施家庭暴力。有个叫庞小某的,在某小学读五年级了,2024年9月开始,因为心理岀问题了,没能正常去学校上学,之后办理了休学手续,到如今还在服用药物,同时也在接受心理治疗呢。2024年12月的时候,李某声称庞某长期对自己女儿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女儿心理抑郁,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庞小某的抚养关系。庞某却辩解称,自己对女儿的打骂都是正常的管教行为,而非家庭暴力,女儿抑郁和自己没有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了家事调查员以及心理咨询师,去针对庞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和心理治疗 。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庞某在抚育女儿之时,对庞小某进行殴打、责骂。致使其女儿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处于恐惧、焦虑状况,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其行为性质已然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范畴,明显属于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当被认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同一时间,庞某身为和女儿长期一块生活的那一方,既没能尽早留意女儿的情感需求以及心理变化,又在女儿被诊断为重度抑郁之后依旧不重视女儿的心理疾病,甚至都没有开展积极的后续治疗,给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二次损害。综上所述,庞某的抚养方式显著不合适,极大地侵害了被监护人庞小某的身心健康,契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所以依法判定庞小某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案例7:许某诉郑某离婚案
裁决给予家务劳动补偿金以及离婚损害赔偿金,以此保障遭受暴力对待的全职家庭妇女的财产权益 。
【基本案情】
许某,此人为女性,她与郑某,郑某是男性啦,两人于1993年9月进行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四名子女,并且在起诉的时候这四名子女都已经成年,为了能够照顾家庭以及养育子女这些事儿,许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的家庭妇女,婚后郑某多次对许某实施辱骂殴打这些行为,2019年9月的时候,郑某再次殴打许某,把许某从四楼的家中拖拽至三楼,之后小区保安到场进行制止并且报了警,经医院诊断,可得知许某头部有外伤,全身多处存在软组织挫伤,句号。2022年5月,许某提起诉讼,起诉郑某离婚,还要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要求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以及离婚损害赔偿金,郑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不承认实施过家庭暴力 。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依据现存的诊断证明,以及伤情照片,还有公安机关针对保安所做的询问笔录等各类证据,完全能够证实郑某针对许某实施暴力行为这一家庭暴力事实,故而应当准许二人离婚;对于许某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相关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是许某分得当下居住的面积较大的房屋,以及 2 间商铺,同时获得折价款 172 万元,郑某则分得面积相对较小的房屋,以及 5 间商铺,并且承担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郑某需支付给许某家务劳动补偿金 10 万元,以及离婚损害赔偿金 5 万元。
案例8: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纪年的男性纪某,与姓苏的女性苏某于2022年进行了登记结婚的行为,同年生育了一名女性纪小某。纪某曾经因为发生争执的缘故,手持刀具进行威胁,并且实施了击打苏某头部等一系列暴力的行为,从而导致苏某出现头部外伤、软组织挫伤的状况。在二人共同生活的期间之内,纪某还存在多次运用语言进行威胁苏某的情况。2022年6月至12月这个时间段,处于孕期及产后的苏某多次尝试向公安机关以及妇联进行求助,如实反映纪某的暴力行为以及言语威胁。公安机关针对纪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4月之时,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归属男方,让男方自己抚养至4岁,到了那之后,再去另行协商抚养相关事宜。苏某在同年6月之际,把纪小某交付给纪某进行抚养。过了半年时间后,苏某去探望之时发现纪某以及代为照顾的亲属抚养能力欠缺不足,纪某没办法陪伴照顾,于是就把纪小某带回去自己抚养。2024年8月,经由纪某提出申请,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苏某去侵害纪某对于纪小某的监护权 。苏某对于纪某探望女儿事宜给予了配合,与此同时,苏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女儿归自己抚养,苏某声称,由于遭受了家暴,为了能够尽快离婚,所以不得已才将女儿交给纪某抚养,苏某还提供了微信记录、录音、判决书等等证据,用来证明在同居期间以及婚内,纪某存在多次家暴行为的情形,现在纪某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并且负债数量较多,还没有固定住所等这些事实,法院去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诊断证明以及妇联工作记录等等,以此证实纪某曾经实施过家暴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作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若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会依法给予支持。,。主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鉴于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之情形,认为自身抢夺、藏匿行为存在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法经由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予以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纪某与苏某的女儿纪小某是否应变更为由苏某直接抚养。就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而言,苏某虽曾违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但是苏某在法院作出禁令后并未持续抵触,且保障了纪某探望权的达成。而且经过审查,纪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苏某运用威胁性语言,在苏某处于怀孕阶段、哺乳期时,都曾施行过家庭暴力,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全面、综合地考量子女的年龄、性别、和双方情感依赖程度以及生活状况,尤其是纪某家暴过错这一因素对子女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法院作出判决,把纪小某变更为改由苏某进行抚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