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3530722851
调查取证
你的位置: 首页 > 调查取证
私家调查公司-没有原件,复印件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带案例)
2024-12-04 11:04:38 点击量:

小明借给你3万元

距离还款期限已经过去2个月了

不要接听电话或回复

他高调地与你保持着疏远的状态

该怎么办?

经过一番犹豫,我决定起诉他。

正当你准备材料的时候,你发现……

哎呀!原来的欠条丢了,只剩下一份副本。

完了完了,听说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浪费了三万块钱,后悔死了!

别担心,你的理解有误,而且并不完全正确!

关于复印件,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证据调查公司是干嘛的_证据调查公司_证据调查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书证原件确实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原件在对方控制下,经合法通知后拒绝提交; (3)原件在有权的另一方控制下;原始文件不是(四)原件太大而无法提交的; (五)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或者其他方式无法取得原件的,由人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确定书证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交副本作为证据的,并不一定是无效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

案例1

四川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设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祥公司)、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宝丰集团)与宁夏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民终1145号

【裁判目的】

如果评估机构使用复印件作为评估资料,是否属于无效评估材料,是否应减少相应的工程成本。汇丰祥公司提起上诉,称项目签证表、工作联系表、工程量确认表等大量关键文件为复印件,属于无效鉴定材料,应减少相应的工程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副本作为证据的,不一定是无效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本案中,四建公司提交的项目签证表、工作联系表、工程量确认表等材料均加盖了监理公司的印章。汇丰祥公司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并未实际建设。一审法院认为,采纳上述复印件作为本案证据并无不当之处。汇丰祥公司关于该部分证据无效并应降低相应工程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2

甘肃瑞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东乡支行(以下简称东乡县工商银行)、甘肃森骏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森骏公司(以下简称森骏公司)与魏某某发生纠纷

【案号】(2018)最高民终336号

【判决书目的】关于涉案《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本案中,虽然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的《借款合同》为复印件,东乡县工商银行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经一审法院核实,原《借款合同》为复印件。经公安机关留存,瑞恒公司无法提供本案合同原件。一审法院经对《借款合同》副本与正本进行核对后认为,《借款合同》副本内容与正本一致。因此,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副本作为证据并确认其真实性并无不当。东乡县工行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贷款合同》真实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

证据调查是什么_证据调查公司是干嘛的_证据调查公司

湖北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林公司)与云梦县城关镇陈兆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陈兆社区)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院民申1874号

【裁判目的】关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 1、一审时陈兆社区提交了《陈兆社区土地流转方案》复印件作为证据。盛林公司对此进行质证,认为“该证据不是原件,不认可其真实性”。 2、一审法院认为,“陈赵社区虽然没有出示原件,但因转让方案原件留存于云梦县国土资源局,陈赵社区确实难以出示”。原文件,盛林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证据。 ,以确认真实性。”三、盛林公司在《情况报告》第二项中要求赔偿第二条土地价差和第三条建筑安装价差赔偿时称:“但土地估价基于上述情况,盛林公司重新审查并主张《陈兆社区土地出让方案》未予履行的原因。质证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问题。盛林公司再审称,“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未予采信”。调查并收集,这是一个程序错误。”但盛林公司并未对证据内容作出任何解释。只是在其再审申请中表示证据调查公司,“或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其真实性,直接受理并作为审理依据的,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该说法所指证据为《陈兆社区土地出让方案》,故可以认定再审理由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证据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或者不符合待证事实的。其他不需要调查收集的私家调查公司-没有原件,复印件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吗? (带案例),人民法院不予批准”。一审法院已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证据并非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唯一证据。结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已达到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程度。无论盛林公司是否提出书面申请,都将进行进一步调查。不再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因此,盛林公司再审主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庭审所需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是程序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医院不支持。

案例4

京山中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公司)与何某某、李某某、梅某某、十堰中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案号】(2015)民申字2108号

【判决书目的】一、二审法院判案所使用的主要证据是二被申请人与梅红勇于1月18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副本)和《资产转让补充协议》 ,2011年。(复印件),虽然两份协议是复印件,但京山公司和梅红勇本人都承认。有与上述协议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书面协议。京山公司也已按照协议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实际取得了涉案土地。京山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并未提及这两件事。两份协议均为伪造,两份协议仅被视为副本,不能作为结案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实物不能核实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的情况。”条例并没有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而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采用强化证据的规则予以采信或排除,即当复印件作为证据,需要有其他证据的支持和补充。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在此情况下,除上述协议副本外,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陈述、汇款等证据来强化和确认上述协议的存在及相关权利义务。凭证和汇总金额以及资产转移程序。一审、二审法院依据该协议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并无不当。

案例5

中山市扶沙镇南村委会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中山市扶沙镇南村第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号】(2021)粤2072民1312号

【判决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三栏账表复印件作为证据,但未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实物。需要自行保存证据原件或者实物或者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实物。”提供原件或者确认实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鉴定无法辨别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第九十条第五款规定,复印件、复制件不能与原件核对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东莞包养小三取证,原告提交的三栏会计报表未提供原始证据可供核实,且三栏会计报表复印件内容不清,无被告签名。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有原件,复印件作为证据并不无效,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不能提供原件情形的规定,是指有客观原因的情形。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书证副本不具有证据能力的,应当排除。

2、符合五项规定情形的书证副本,仅符合证据能力要求。此类证据本身仍属于瑕疵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起到证明作用。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还会根据其他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作出判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您还可以通过查找您与小明之间借款事实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电子邮件、证人等证据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