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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私家侦探哪家专业-举证的最后补救办法——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客观原因”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术语,法院很难把握操作概念,自由裁量空间很大。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清单加摘要”式的规定,规定了列举了客观原因,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查取证。情况及范围: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当事人及其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者涉案单位自行保管的档案材料。这些部门的档案资料很多不对外公开,管理严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很难自行获取。因此,当事人有理由需要向法院申请查阅。这些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材料、劳动争议处理材料、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材料、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院诊断记录和用药处方、销售纠纷中涉及的税务材料、房产材料等。纠纷中的产权证明、其他债务纠纷中的银行存款材料、海关进出境申报等。 2、证据材料在对方手中,无法调取且影响事实认定的证据主要案例。 3、涉及部分技术资料、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或者证人在国外,但证人的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的。 5、部分当事人不识字、无调查取证能力、未聘请律师申请调查。 6、当事人因经济原因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对于上述申请东莞侦探调查,法院一般同意第1至第3项的申请,因为这些证据材料均因超出当事人意愿的客观原因而无法控制。但第4至第6项的理由很难说是客观原因专业证据调查,法院一般不会同意该申请。 。可见,当事人因主客观原因需要申请法院协助收集调查证据的情形,仍超出《证据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事项,但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一揽子规定。条款让法官处理这些情况。斟酌余地较大,合理、科学。一些法院反映,救助条款仍然相对灵活,这在实践中导致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况的处理不同。另一方面,救助条款成为不少当事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的依据。然而,目前法院在现有司法资源范围内不可能全部同意当事人的申请。这值得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笔者认为,“客观原因”应是指超出当事人意愿、无法控制的原因。应严格控制这一点,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然,此时,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并不是判定证据调查的唯一标准。法官还可以通过解释权来弥补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此外,未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必须通过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的补充,可以进一步限制法院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不同法院在处理相同情况时同样的方式。
因此,在理解和适用第十七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认定什么是“客观原因”时,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根据客观原因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情况而定。 2、法官必须端正自己在诉讼中的立场,做案件的裁判者,而不是某一方的同情者和帮助者。因此,法院必须认识到,其调查取证权仅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起到补充作用,必须严格控制“客观原因”的范围。 3、如果法院无法核实案件,败诉的风险仍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必须由调查、被调查人、记录员签名或者盖章。
7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催收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检查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无法认定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为必要的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证据内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理由以及事实有待证明。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不同意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2. 证据保存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将来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民事诉讼以证据为基础。依据相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可以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厘清纠纷原因,正确合理地解决纠纷。但争议发生与听证会之间必须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一些证据可能会因自然或人为原因而丢失,或者到审判时可能难以获取。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给当事人举证和诉讼造成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当证据今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法院通过固定和保护证据,可以避免在审理过程中因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而造成的困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因证据灭失或者取证困难而造成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证据可能丢失或日后难以检索。为此,法院决定取证保全措施。 “证据可能丢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腐烂或毁坏。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丢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的成本可能太大或者非常困难。证人定居或出国留学。由于自然和人为原因,证据可能会丢失或以后难以获取。前者就像物证的腐烂,后者就像书证的毁坏。
2、开庭审理前应当申请证据保全。这是证据保全的时间要求。庭审结束后,由于已进入证据调查阶段,无需实施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取证保全措施。申请取证保全措施的人通常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全证据法律问题的解释》,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证据保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用。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法院受理诉讼后、审判前采取,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行动,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采取行动。对于后一种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向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起诉讼。但此时,法院和公证处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主动取证保全措施。
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保存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地点; (三))请求保全证据能够证明的客体; (四)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将来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如果提交公证机构,还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请求保全证据的种类、名称、地点、存续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内容。
证据保全的范围应当以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为限。申请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认为符合取证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取证保全措施;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当证据将来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时,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检查、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法庭调查和证据保全等方式仍取证取得证据,则需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